个人介绍

        冯海龙律师,2002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,具有法院工作背景,具有近十年的法律工作经验,从事律师工作达八年,具有丰富、深厚的人脉关系和资源,擅长处理公司、房地产、拍卖、劳动争议、工伤、婚姻、刑事方面的重大疑难法律问题和案件,在这些法律方面有着丰富的法律实践知识和经验。为许多当事人、多家企业、机关提供过各种日常和专项的法律服务,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,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。

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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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工作随笔
  • 在拍卖实体上,因拍卖标的的变化,使本次拍卖无法反映变化后新拍卖标的真实的拍卖结果。根据《拍卖法》第六条的规定,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财产权利。此时,该新拍卖标的在未经评估、拍卖程序,也未经申请人、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,仍然属于法院依法不能处分的财产,法院无权利直接套用旧拍卖标的的评估、拍卖结果向竞买人移交、过户新拍卖标的。显然,在该拍卖中,法院在未对新拍卖标的进行评估、拍卖的情况下,套用旧拍卖标的的评估、拍卖结果,向竞买人过户、交付新的拍卖标的,是极为错误的。 故法院院应裁定本次拍卖无效,撤销该错误的执行行为,重新对新拍卖标的物进行评估、拍卖或者与申请人、债权人协商处理。
  • 在竞买人尚未支付拍卖款、且无力支付拍卖款,需以拍卖标的作抵押换取贷款用以支付拍卖款的情况下,法院提前进行的过户裁定及相应的协助执行行为,实际上是帮助竞买人以抵押拍卖标的的贷款来支付拍卖款,本质上是深入的参与了该次拍卖的竞买之付款活动,促成了竞买人的竞买行为,处分了仍然在不得处分期间的拍卖标的,违反了《拍卖法》规定的“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”的禁止性规定和先付款后移交过户拍卖标的的法定拍卖程序,也违反了一系列法律法规、司法解释和交易惯例、成交确认合同书。故该次拍卖无效。
  • 《拍卖法》第三十七条规定:“竞买人之间、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,损害他人利益。”第六十五条规定“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,竞买人之间、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,给他人造成损失的,拍卖无效。”根据该规定,拍卖中,拍卖公司与竞买人如果恶意串通,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,该次拍卖应无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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